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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临时禁令制度的界定

2015-07-03

  国际展览临时禁令滥觞于禁令制度。禁令(Injunction),又称禁制令,是指法院签发的要求当事人做某事或某行为或者禁止做某事或某行为的命令。根据存续时间的长短禁令可分为临时性(或中间)禁制令和永久性(或终局)禁制令。临时禁令制度属于暂时性措施,系山法院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发出,以防止其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之损害的命令。显然,临时禁令促进了事后损害赔偿救济向事前防范方向转变的法律理念的发展。
  一般而言,国际展览临时禁令具有如下属性:
  (1) 时限性。临时禁令的颁发时间为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即此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此点区别于永久性禁令,永久性禁令为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下达的命令,为判决的部分。显然,就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权利人更需要临时禁令而非永久禁令。
  (2)临时性。权利人申请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并非在于终局性的解决纠纷,而是希望保持现状,防止另一方当事人继续行为导致损失的产生或者进步扩大。
  (3)平衡性。鉴于临时禁令为法院在定纷止争前作出的暂时性措施,对相应证据也仅予以了初步审核,可能会产生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条件对申请进行限定。同时,如果原告能通过最终判决获取救济,则法院亦倾向于不签发临时禁令对原告提供即时保护,以减少司法错误的风险。当然,国际展会的时限性与公开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处于紧张状态,此时法院利益平衡的天平会发生倾斜,侧重于对权利人的保护,有时甚至在不听取对方意见情形下即签发临时禁令。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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