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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上述各国的立法分析,各国并未就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予以专门规定,因而权利人仍需借助一般的法律规则实现证据保全的目的。
当然,各国的立法规则存在差异,如权利人在德国想要申请证据保全,可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或者民法典的相关规则提出请求;而权利人在法国、意大利则需依据民事诉讼法典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法提出申请。
(2)法律虽然未就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予以专门规定,但法院在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后,会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灵活执法,针对国际展会的时限性及时地签发令状,防止侵权证据的灭失。因此,快速的执法措施系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的特色。
(3)证据保全的意义在各国存在差异。如上所述,及时制止侵权往往是当事人的首要选择,因此权利人总是倾向于申请临时禁令,阻止侵权参展商进步展出或者演示展品。就德国等一些国家而夤,权利人在展会期间既可以申请临时禁令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保护其权利,因而其享有多种救济途径。而意大利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因其为保证展会的“避风港”地位,限制权利人在展会期间申请临时禁令,此时权利人只能申请证据保全而实现救济,因此该种方式对知识产权人的意义显然更大。